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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法未設1867年出生截止線,1867年前出生祖先仍可能支撐血統入籍
加拿大公民法並未把1867年設為血統入籍的截止年份。加拿大移民資訊網站CIC News刊文指出,公民身份血統傳承(citizenship by descent)允許在加拿大境外出生者從父母處繼承公民身份,申請人需要追溯到一位加拿大祖先並證明這條血脈鏈條沒有中斷,而《公民法》對鏈條中每個人的提問並不包含出生年份。
文章引述Cohen Immigration Law律師Daniel Ciarabellini的說法:祖先在哪裡出生才重要,什麼時候出生並不重要。相關條款詢問的是出生地、在某一特定日期是否居住在加拿大、是否已成為英國臣民等,沒有任何一條要求填寫出生年份。因此,若祖先1850年出生於Canada East,問題不在於1850年是否太早,而在於出生地是否屬於加拿大領土——該地區即今天的魁北克省。
加拿大移民律師協會(CILA)在8月由Border.Law兩位律師撰寫的文章中得出相同結論,依據是1867年《憲法法案》將安大略與魁北克視為原加拿大省的分割而非新設,以及1883年樞密院一樁追溯王室土地權的案件。文章同時提示,目前尚無法院就此作為公民身份問題作出裁決,這屬於對法律的較強解讀,而非已定論。
對於祖先在1947年加拿大公民身份制度建立前去世的情況,文章提到《公民法》第3(1.3)小節設有被稱為“死亡橋樑”(death bridges)的條款:若父母在1947年1月1日前去世,且死亡是阻止其正式獲得公民身份的唯一原因,則可被追溯認定為加拿大公民,公民身份可由此向下傳遞。該條款把要求回溯至死亡發生之時,因此1890年去世與1946年去世適用方式相同,議會未寫入最早日期。
文章指出,此類申請真正的障礙是文件而非年份。加拿大許多地區民事登記起步較晚,魁北克1994年以前的出生記錄保存在教區登記冊中,1850年Canada East的出生需以洗禮記錄為憑證,找不到時還有其他途徑。其次是鏈條長度:從祖先到申請人之間的每一代都需有文件支撐,環節越多,記錄越多,姓氏變更需用結婚證銜接,出現斷檔的機會也越大。若有多位祖先可作為錨點,最早的一位通常並非最容易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