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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CC更新國際經驗加拿大工作許可警察證明要求
加拿大移民、難民和公民部(IRCC)於2026年6月17日在其官網發佈了更新後的審裁指引,明確了國際經驗加拿大(IEC)工作許可的警察證明要求。更新內容指出:申請人當前居住國的警察證明,其簽發時間必須在IRCC收到工作許可申請之日起的6個月之內。此前版本未將該6個月窗口與IRCC收到申請的日期掛鉤。
對於年滿18歲後曾在其他國家連續居住6個月或以上的申請人,其警察證明必須在其最後一次離開該國之後簽發。這一要求同樣適用於通過認可組織支持申請IEC工作許可的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以及來自通常無需提前提交警察證明但被移民官要求提供的國家的申請人。不過,若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僅在美國居住過,則無需提供警察證明。
警察證明用於幫助IRCC判定IEC申請人是否符合加拿大《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的入境資格。若申請人存在導致不可入境情形的犯罪記錄,其IEC申請可能不被批准。
部分國家的警察證明要求存在差異:安道爾、澳大利亞、比利時、芬蘭、法國、冰島、日本、盧森堡、墨西哥、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士。
IEC是一項雙邊青年流動項目,允許指定合作國家的18至35歲公民在加拿大臨時居住和工作,加拿大青年也可前往對方國家享受對等機會。要申請IEC工作許可,申請人需創建檔案並進入相應候選池,收到邀請後在20天內提交完整申請。除提供所需警察證明外,還必須滿足所有項目特定的資格要求。
由於獲取警察證明有時耗時較長,建議提前準備。申請人僅有單一上傳字段,若需提交多份證明,IRCC建議將所有證明合併為一個文件後再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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