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快讯 › 加拿大2025年12月15日生效的C-3法案取消血统入籍代际上限,祖母1947年前因婚姻失籍者后代或可申请公民身份
加拿大2025年12月15日生效的C-3法案取消血统入籍代际上限,祖母1947年前因婚姻失籍者后代或可申请公民身份
加拿大一项于2025年12月15日生效的法案,取消了血统入籍的代际上限,使公民身份可传给孙辈、曾孙辈及更晚世代,前提是这些后代在该日期之前出生。对于祖先中有人在1947年前因婚姻失去加拿大公民身份的家庭,这一变化可能意味着后代已具备加拿大公民身份。
加拿大在1947年1月1日通过《1946年加拿大公民法》正式确立独立的公民身份。在此之前,在加拿大出生或入籍的人被归类为英国臣民。而在该法生效前,加拿大已婚女性在婚后取得丈夫的国籍。因此,若祖母在加拿大出生,但在1947年前嫁给了美国人、法国人或其他英帝国以外国家的男子,法律即视其取得丈夫国籍,无论本人意愿如何。这也意味着她无法将公民身份传给子女及后代。
身份丧失也可能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丈夫在外国入籍,且妻子被自动纳入其入籍,妻子的身份随之改变;她也可申请保留英国臣民身份并获得Series I证书。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第11(2)条指引将「女性嫁给外国国民」与「丈夫在婚姻期间取得外国国籍」两种情形作类似处理。
判断祖先是否属于这一情形,可核对几点:她是否在1947年前于加拿大任一省份出生;她嫁的丈夫是否来自英帝国以外(如美国、法国);婚姻是否发生在1946年12月31日或之前;丈夫取得外国国籍是否发生在1946年12月31日之前。若丈夫是英国人、澳大利亚人或其他英帝国成员,她则保留原有身份。
加拿大政府已承认,旧《公民法》曾使一些人因性别和婚姻状况而失去或无法取得公民身份,此后多次修法予以纠正,包括允许在海外出生的子女不论父母性别或婚姻状况主张公民身份。如今,曾失去英国臣民身份的女性可依据《公民法》第3(1)(k)条被视为加拿大公民,其1947年前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可能适用第3(1)(o)条。
在2025年12月15日之前出生、且能追溯到一位加拿大祖先并保持血缘链无中断的人,已被视为公民,无需参加公民考试或宣誓,可直接通过「公民身份证明」申请加拿大公民证书。此类申请需附出生记录、结婚证书、死亡证书等证明材料。通过曾失籍祖母提出的主张比父母对子女的主张多出一代,因此依赖三份记录:祖母的加拿大出生记录(民事出生证明或教区洗礼记录)、她的结婚证书(证明婚姻在1947年前且丈夫来自英帝国以外)、其子女的海外出生记录(连接代际)。
是否具备资格仍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该女性子女的出生地和出生日期、她在1947年1月1日的身份,以及血缘链中是否有人正式声明放弃国籍或后来正式放弃公民身份。
对于2025年12月15日或之后出生、且其加拿大父母本人也在加拿大境外出生或被收养的人,该加拿大父母需在子女出生前在加拿大实际居住至少1,095天(约三年),天数可累计、无需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