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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2025年12月15日生效的C-3法案取消血統入籍代際上限,祖母1947年前因婚姻失籍者後代或可申請公民身份

發佈日期 2026-09-16來源 CIC News 加拿大移民資訊 ↗簽證政策

加拿大一項於2025年12月15日生效的法案,取消了血統入籍的代際上限,使公民身份可傳給孫輩、曾孫輩及更晚世代,前提是這些後代在該日期之前出生。對於祖先中有人在1947年前因婚姻失去加拿大公民身份的家庭,這一變化可能意味著後代已具備加拿大公民身份。

加拿大在1947年1月1日通過《1946年加拿大公民法》正式確立獨立的公民身份。在此之前,在加拿大出生或入籍的人被歸類為英國臣民。而在該法生效前,加拿大已婚女性在婚後取得丈夫的國籍。因此,若祖母在加拿大出生,但在1947年前嫁給了美國人、法國人或其他英帝國以外國家的男子,法律即視其取得丈夫國籍,無論本人意願如何。這也意味著她無法將公民身份傳給子女及後代。

身份喪失也可能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若丈夫在外國入籍,且妻子被自動納入其入籍,妻子的身份隨之改變;她也可申請保留英國臣民身份並獲得Series I證書。加拿大移民、難民及公民部第11(2)條指引將「女性嫁給外國國民」與「丈夫在婚姻期間取得外國國籍」兩種情形作類似處理。

判斷祖先是否屬於這一情形,可核對幾點:她是否在1947年前於加拿大任一省份出生;她嫁的丈夫是否來自英帝國以外(如美國、法國);婚姻是否發生在1946年12月31日或之前;丈夫取得外國國籍是否發生在1946年12月31日之前。若丈夫是英國人、澳大利亞人或其他英帝國成員,她則保留原有身份。

加拿大政府已承認,舊《公民法》曾使一些人因性別和婚姻狀況而失去或無法取得公民身份,此後多次修法予以糾正,包括允許在海外出生的子女不論父母性別或婚姻狀況主張公民身份。如今,曾失去英國臣民身份的女性可依據《公民法》第3(1)(k)條被視為加拿大公民,其1947年前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可能適用第3(1)(o)條。

在2025年12月15日之前出生、且能追溯到一位加拿大祖先並保持血緣鏈無中斷的人,已被視為公民,無需參加公民考試或宣誓,可直接通過「公民身份證明」申請加拿大公民證書。此類申請需附出生記錄、結婚證書、死亡證書等證明材料。通過曾失籍祖母提出的主張比父母對子女的主張多出一代,因此依賴三份記錄:祖母的加拿大出生記錄(民事出生證明或教區洗禮記錄)、她的結婚證書(證明婚姻在1947年前且丈夫來自英帝國以外)、其子女的海外出生記錄(連接代際)。

是否具備資格仍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該女性子女的出生地和出生日期、她在1947年1月1日的身份,以及血緣鏈中是否有人正式聲明放棄國籍或後來正式放棄公民身份。

對於2025年12月15日或之後出生、且其加拿大父母本人也在加拿大境外出生或被收養的人,該加拿大父母需在子女出生前在加拿大實際居住至少1,095天(約三年),天數可累計、無需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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