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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法》设「死亡桥梁」条款:祖先在1947年前去世的美国人仍可主张血统公民身份

发布日期 2026-09-17来源 CIC News 加拿大移民资讯 ↗签证政策

加拿大《公民法》中设有一组以「父母死亡仍为公民」为标题的条款,业内称为「死亡桥梁」。这些条款的作用是:当申请人的祖先在原本可以承认其身份的法律生效之前去世时,不因这一死亡事实而使血统公民身份主张落空。对于有可证明加拿大祖先的美国后代(或其他国家公民),即使祖先在世时从未被正式认定為加拿大公民,今天仍可能据此提出血统公民身份主张。

加拿大公民身份在1947年1月1日之前并不作为法律身份存在,此前在加拿大出生者持有的是英国臣民身份。因此,若主张所依据的祖先在该年之前去世,其生前没有任何加拿大政府承认其为公民。

《公民法》第3条列出多种情形,国会自1947年以来已四次扩大相关类别。各「死亡桥梁」条款对应不同的法律与日期:在加拿大出生或入籍、并于1947年1月1日前去世者,适用1946年《加拿大公民法》第3(1.3)款;在纽芬兰与拉布拉多出生或入籍、并于1949年4月1日前去世者,适用该法第44A条下的第3(1.4)款;因旧规丧失公民身份、并于2009年4月17日前去世者,适用C-37法案下的第3(1.1)款;1947年前在加拿大为英国臣民而加拿大从未正式承认、并于2015年6月11日前去世者,适用C-24法案下的第3(1.2)款;受第一代限制阻挡、并于2025年12月15日前去世者,适用C-3法案下的第3(1.5)款;养父母于2025年12月15日前去世者,适用C-3法案下的第5.1(6)款。

所有条款的共同触发条件是:死亡必须是主张失败的唯一原因。若祖先本来就不符合资格,或链条中有人已放弃公民身份,这些条款均不适用;它们只移除死亡这一障碍,不修补其他问题。记录缺失属于另一类障碍,需通过原始主管机构的替代记录、无记录证明信及书面检索说明来解决。

第一代限制曾将血统公民身份限制在加拿大境外出生的一代,C-3法案为2025年12月15日前出生者取消了这一上限。

以1947年前的桥梁为例,若某人的曾曾祖父1878年生于三河城、后迁至美国并在1935年去世,其曾祖母1908年生于缅因州,则第3(1)(q)款涵盖1947年前在境外出生、其父母于1947年1月1日成为公民者;由于该祖先在此前12年已去世,第3(1.3)款以反事实方式认定其本可符合条件,链条得以延续。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部(IRCC)在其指引中采用同样逻辑,将符合条件的1947年前父母定义为:若1947年法案先行生效本应被计为加拿大公民的英国臣民。

纽芬兰情形同理:该省1949年4月1日加入加拿大,若祖父1890年生于博纳维斯塔、1944年去世,其在1949年前于纽芬兰境外出生的子女仍可能依第3(1)(r)款持有身份。相关文件可能包括:显示亲子关系的子女出生国出生证明、加拿大出生祖先的省或地区出生证明或其他英国臣民身份证明、确立死亡日期的记录,以及改姓情形下的结婚证书。魁北克1994年前的出生登记存于教区登记册,洗礼记录即为凭证;纽芬兰的较早人口记录存于省档案馆,调取需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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