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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法》設「死亡橋樑」條款:祖先在1947年前去世的美國人仍可主張血統公民身份

發佈日期 2026-09-17來源 CIC News 加拿大移民資訊 ↗簽證政策

加拿大《公民法》中設有一組以「父母死亡仍為公民」為標題的條款,業內稱為「死亡橋樑」。這些條款的作用是:當申請人的祖先在原本可以承認其身份的法律生效之前去世時,不因這一死亡事實而使血統公民身份主張落空。對於有可證明加拿大祖先的美國後代(或其他國家公民),即使祖先在世時從未被正式認定為加拿大公民,今天仍可能據此提出血統公民身份主張。

加拿大公民身份在1947年1月1日之前並不作為法律身份存在,此前在加拿大出生者持有的是英國臣民身份。因此,若主張所依據的祖先在該年之前去世,其生前沒有任何加拿大政府承認其為公民。

《公民法》第3條列出多種情形,國會自1947年以來已四次擴大相關類別。各「死亡橋樑」條款對應不同的法律與日期:在加拿大出生或入籍、並於1947年1月1日前去世者,適用1946年《加拿大公民法》第3(1.3)款;在紐芬蘭與拉布拉多出生或入籍、並於1949年4月1日前去世者,適用該法第44A條下的第3(1.4)款;因舊規喪失公民身份、並於2009年4月17日前去世者,適用C-37法案下的第3(1.1)款;1947年前在加拿大為英國臣民而加拿大從未正式承認、並於2015年6月11日前去世者,適用C-24法案下的第3(1.2)款;受第一代限制阻擋、並於2025年12月15日前去世者,適用C-3法案下的第3(1.5)款;養父母於2025年12月15日前去世者,適用C-3法案下的第5.1(6)款。

所有條款的共同觸發條件是:死亡必須是主張失敗的唯一原因。若祖先本來就不符合資格,或鏈條中有人已放棄公民身份,這些條款均不適用;它們只移除死亡這一障礙,不修補其他問題。記錄缺失屬於另一類障礙,需通過原始主管機構的替代記錄、無記錄證明信及書面檢索說明來解決。

第一代限制曾將血統公民身份限制在加拿大境外出生的一代,C-3法案為2025年12月15日前出生者取消了這一上限。

以1947年前的橋樑為例,若某人的曾曾祖父1878年生於三河城、後遷至美國並在1935年去世,其曾祖母1908年生於緬因州,則第3(1)(q)款涵蓋1947年前在境外出生、其父母於1947年1月1日成為公民者;由於該祖先在此前12年已去世,第3(1.3)款以反事實方式認定其本可符合條件,鏈條得以延續。加拿大移民、難民和公民部(IRCC)在其指引中採用同樣邏輯,將符合條件的1947年前父母定義為:若1947年法案先行生效本應被計為加拿大公民的英國臣民。

紐芬蘭情形同理:該省1949年4月1日加入加拿大,若祖父1890年生於博納維斯塔、1944年去世,其在1949年前於紐芬蘭境外出生的子女仍可能依第3(1)(r)款持有身份。相關文件可能包括:顯示親子關係的子女出生國出生證明、加拿大出生祖先的省或地區出生證明或其他英國臣民身份證明、確立死亡日期的記錄,以及改姓情形下的結婚證書。魁北克1994年前的出生登記存於教區登記冊,洗禮記錄即為憑證;紐芬蘭的較早人口記錄存於省檔案館,調取需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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