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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法》第3条决定血统入籍资格,申请人需按祖先所处年代逐段核对
加拿大血统入籍(citizenship by descent)指加拿大公民身份可在子女于加拿大境外出生时由父母传给子女。要主张这一身份,申请人需要从自己出发,一路追溯到一位加拿大祖先,且这条链条上的每一个人都必须符合《公民法》(Citizenship Act)第3条中的某一具体段落,或适用针对过早去世祖先的特别条款。
对链条上的任何一个人,四个问题决定其适用哪一段:出生在哪里、出生在何时、出生时其父母一方是否拥有加拿大身份(1947年之前为英国臣民身份,对作为起点的祖先而言答案是没有人,这也正是识别起点祖先的方式)、以及该人是否在覆盖其情况的段落生效时仍然在世。前三个问题通常可从出生证明中确认,第四个问题几乎无人问及,但很重要,因为其中若干段落是近年才出现的,例如第3(1)(k)段于2015年生效,若祖先于1971年去世,则从未处于该段之下。当第四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时,另一组条款会介入,业内称之为“死亡桥梁”(death bridges),每一条都依附于特定法律,围绕某人的父母撰写,因此只能向下作用一代、一次连接一环。
第3条共列出十八类加拿大公民,血统入籍申请只会涉及其中九段:(a)、(b)、(d)、(e)、(g)、(k)、(m)、(o)和(q)。
一个容易让申请人过早放弃的陷阱是:翻开法条,最先看到的是第3(1)(a)段——1977年2月14日之后在加拿大出生者为公民。若据此核对1932年在哈密尔顿出生的祖母,会因日期不符而认为她从未是公民、申请到此终止。但她其实是公民。第3(1)(a)段制定于1977年,只覆盖此后出生的人;在此之前于加拿大出生的人属于第3(1)(d)段,该段仅说明他们在1977年2月15日之前已是公民,原因交由同年废止的一部法律处理。因此,对许多申请人而言,更稳妥的读法不是简单从法条开头往下读,而是先找到祖先所处的年代,再阅读对应段落,并把不匹配的段落视为“找错了段落”,而非“申请失败”。第3条是一份路径清单,不是一份必须逐项通过的测试清单。
按年代划分:1947年1月1日之前,加拿大公民身份尚不作为法律身份存在,此前在加拿大出生者为英国臣民。第3(1)(k)段规定,若某人在1947年1月1日之前于加拿大出生或归化,随后失去英国臣民身份,因而在加拿大公民身份设立时未成为公民,则其为加拿大公民。该段有两个复杂之处:一是它于2015年6月11日才生效,在此日期前去世的祖先从未处于其下;二是它不适用于曾作出外国人声明、放弃身份或被撤销身份的人。第3(1)(m)段针对1947年1月1日当天为在加拿大境外出生或归化、通常居住在加拿大、且当日未成为公民的英国臣民,是为1946年法案遗漏者所写的兜底条款。1946年法案通过三种途径覆盖了当时在加拿大的多数英国臣民:在加拿大归化且此后未成为外国人者;持有加拿大住所(domicile,需合法登陆后居住五年)的英国臣民;以及1947年前与若该法案当时生效即符合条件之男性结婚、且合法获准永久居留的女性。1953年的一项修正案追溯加入:在1947年前紧接的二十年内拥有加拿大住所、且当日未被下达驱逐令的英国臣民。第(l)和(n)段为1949年4月1日加入加拿大的纽芬兰与拉布拉多做同样的工作,这些家庭的各项日期都会相应移动;两段均于2015年6月11日生效,若祖先在此前去世,第3(1.2)款允许其下一代仍然符合条件。
1947年前在加拿大境外出生者:第3(1)(q)段规定,若某人在1947年1月1日之前于加拿大境外出生,其父母一方在当日成为公民,而其本人未成为公民,则其为加拿大公民。第3(1)(o)段规定,若某人在1947年1月1日之前于加拿大境外出生,其父母一方为符合(k)或(m)段的公民,则其为加拿大公民;与(k)段一样,作出外国人声明、放弃或被撤销身份者不适用。对家庭而言,(o)与(q)的区别取决于父母的情况:若父母于1947年成为公民,适用(q);若父母属于2015年修正案追溯覆盖的人,适用(o)。若祖先看似同时符合父母条款与子女条款,第3(6.3)款以(o)或(q)为准。第(p)和(r)段是纽芬兰版本,多数法裔美国人和沿海省份的申请依据这些条款。若父母在1947年1月1日前去世,第3(1.3)款改为进行反事实判断,即假设1946年法案在该父母去世时已存在,其是否符合条件。需注意:1947年前,与外国国民结婚的女性可能失去英国臣民身份,这也是部分祖母被排除、以及(o)段如今如此重要的原因。
1977年2月15日前已是公民者:第3(1)(d)段规定,若某人在1977年2月15日之前紧接之时已是公民(无论通过加拿大出生、归化还是血统),则其为加拿大公民。该段本身不给出理由,而是回指1946年法案。若祖先于1947年至1977年间在加拿大出生,即适用该段,多数现代申请以此为锚点。1947年至1977年2月14日之间在加拿大境外出生者,则涉及第3(1)(e)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