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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法》第3條決定血統入籍資格,申請人需按祖先所處年代逐段核對
加拿大血統入籍(citizenship by descent)指加拿大公民身份可在子女於加拿大境外出生時由父母傳給子女。要主張這一身份,申請人需要從自己出發,一路追溯到一位加拿大祖先,且這條鏈條上的每一個人都必須符合《公民法》(Citizenship Act)第3條中的某一具體段落,或適用針對過早去世祖先的特別條款。
對鏈條上的任何一個人,四個問題決定其適用哪一段:出生在哪裡、出生在何時、出生時其父母一方是否擁有加拿大身份(1947年之前為英國臣民身份,對作為起點的祖先而言答案是沒有人,這也正是識別起點祖先的方式)、以及該人是否在覆蓋其情況的段落生效時仍然在世。前三個問題通常可從出生證明中確認,第四個問題幾乎無人問及,但很重要,因為其中若干段落是近年才出現的,例如第3(1)(k)段於2015年生效,若祖先於1971年去世,則從未處於該段之下。當第四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時,另一組條款會介入,業內稱之為“死亡橋樑”(death bridges),每一條都依附於特定法律,圍繞某人的父母撰寫,因此只能向下作用一代、一次連接一環。
第3條共列出十八類加拿大公民,血統入籍申請只會涉及其中九段:(a)、(b)、(d)、(e)、(g)、(k)、(m)、(o)和(q)。
一個容易讓申請人過早放棄的陷阱是:翻開法條,最先看到的是第3(1)(a)段——1977年2月14日之後在加拿大出生者為公民。若據此核對1932年在哈密爾頓出生的祖母,會因日期不符而認為她從未是公民、申請到此終止。但她其實是公民。第3(1)(a)段制定於1977年,只覆蓋此後出生的人;在此之前於加拿大出生的人屬於第3(1)(d)段,該段僅說明他們在1977年2月15日之前已是公民,原因交由同年廢止的一部法律處理。因此,對許多申請人而言,更穩妥的讀法不是簡單從法條開頭往下讀,而是先找到祖先所處的年代,再閱讀對應段落,並把不匹配的段落視為“找錯了段落”,而非“申請失敗”。第3條是一份路徑清單,不是一份必須逐項通過的測試清單。
按年代劃分:1947年1月1日之前,加拿大公民身份尚不作為法律身份存在,此前在加拿大出生者為英國臣民。第3(1)(k)段規定,若某人在1947年1月1日之前於加拿大出生或歸化,隨後失去英國臣民身份,因而在加拿大公民身份設立時未成為公民,則其為加拿大公民。該段有兩個複雜之處:一是它於2015年6月11日才生效,在此日期前去世的祖先從未處於其下;二是它不適用於曾作出外國人聲明、放棄身份或被撤銷身份的人。第3(1)(m)段針對1947年1月1日當天為在加拿大境外出生或歸化、通常居住在加拿大、且當日未成為公民的英國臣民,是為1946年法案遺漏者所寫的兜底條款。1946年法案通過三種途徑覆蓋了當時在加拿大的多數英國臣民:在加拿大歸化且此後未成為外國人者;持有加拿大住所(domicile,需合法登陸後居住五年)的英國臣民;以及1947年前與若該法案當時生效即符合條件之男性結婚、且合法獲准永久居留的女性。1953年的一項修正案追溯加入:在1947年前緊接的二十年內擁有加拿大住所、且當日未被下達驅逐令的英國臣民。第(l)和(n)段為1949年4月1日加入加拿大的紐芬蘭與拉布拉多做同樣的工作,這些家庭的各項日期都會相應移動;兩段均於2015年6月11日生效,若祖先在此前去世,第3(1.2)款允許其下一代仍然符合條件。
1947年前在加拿大境外出生者:第3(1)(q)段規定,若某人在1947年1月1日之前於加拿大境外出生,其父母一方在當日成為公民,而其本人未成為公民,則其為加拿大公民。第3(1)(o)段規定,若某人在1947年1月1日之前於加拿大境外出生,其父母一方為符合(k)或(m)段的公民,則其為加拿大公民;與(k)段一樣,作出外國人聲明、放棄或被撤銷身份者不適用。對家庭而言,(o)與(q)的區別取決於父母的情況:若父母於1947年成為公民,適用(q);若父母屬於2015年修正案追溯覆蓋的人,適用(o)。若祖先看似同時符合父母條款與子女條款,第3(6.3)款以(o)或(q)為準。第(p)和(r)段是紐芬蘭版本,多數法裔美國人和沿海省份的申請依據這些條款。若父母在1947年1月1日前去世,第3(1.3)款改為進行反事實判斷,即假設1946年法案在該父母去世時已存在,其是否符合條件。需注意:1947年前,與外國國民結婚的女性可能失去英國臣民身份,這也是部分祖母被排除、以及(o)段如今如此重要的原因。
1977年2月15日前已是公民者:第3(1)(d)段規定,若某人在1977年2月15日之前緊接之時已是公民(無論通過加拿大出生、歸化還是血統),則其為加拿大公民。該段本身不給出理由,而是回指1946年法案。若祖先於1947年至1977年間在加拿大出生,即適用該段,多數現代申請以此為錨點。1947年至1977年2月14日之間在加拿大境外出生者,則涉及第3(1)(e)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