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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IRCC培訓案例:祖輩在加拿大出生後入籍美國,後代或可依血統主張加拿大公民身份
加拿大移民、難民及公民部(IRCC)的內部培訓材料顯示,如果一個人的祖輩在加拿大出生、後來成為美國公民,這個人可能自出生之日起就是加拿大公民。據通過信息公開申請獲得的IRCC內部培訓材料,2025年12月,IRCC官員研究了一個名為「Clifford」的假想案例:他是一名1998年在美國出生的美國人,按照加拿大新的公民法,Clifford是加拿大公民,其公民身份自出生之日起計算。
IRCC的這一案例跨越三代人。祖輩1938年在加拿大出生,移居美國並因成為美國公民而失去加拿大公民身份,2009年身份獲恢復;父母在加拿大境外出生,作為第一代在海外出生者擁有加拿大公民身份;Clifford 1998年在美國出生,此前因「第一代限制」不具公民身份,如今已是加拿大公民。
所謂第一代限制,指2009年至2025年12月期間,加拿大公民身份只能傳給在加拿大境外出生的第一代。Clifford的父母屬於第一代,因此符合條件;Clifford屬於第二代,因此不符合。Bill C-3取消了這一限制,適用於2025年12月15日之前出生的所有人。
IRCC面向公眾的公民身份證明申請指南也確認了這一規則:任何在2025年12月15日之前在加拿大境外出生、且父母一方為加拿大公民的人,「自動成為加拿大公民」,其中包括「父母一方因2009年、2015年或2025年《公民法》修正案而成為公民」的人。
「失落的加拿大人」指在舊規則下失去或從未獲得加拿大公民身份的人,這些舊規則此後已被修正。Clifford的祖輩就是其中一員,Clifford則是其後代。
IRCC給出的識別線索包括:祖輩或更早的祖先在加拿大出生;該祖先後來成為美國或其他國家的公民;父母在加拿大境外出生;本人在2025年12月15日之前出生。需要注意的是,成為美國公民與放棄加拿大公民身份不同,入籍美國不算放棄;此前因欺詐失去身份或向加拿大政府正式放棄身份的人不在恢復範圍內。時間先後也不影響鏈條:Clifford的祖輩在Clifford的父母出生數十年後的2009年才恢復身份,仍被計入。
適用哪條恢復路徑取決於日期:祖先在1947年1月1日之前成為美國公民的,適用2015年恢復;1947年1月1日至1977年2月14日之間成為美國公民的,適用2009年恢復(即Clifford的情形);1977年2月15日或之後成為美國公民的,可能從未失去加拿大公民身份。
申請人並非「申請成為」加拿大公民,而是申請公民證書以證明身份,申請需用官方記錄串聯每一代,包括祖輩的加拿大出生記錄、祖輩成為美國公民的證明、每一代的出生證明等。IRCC將文件分為主要和次要兩類,年代久遠的記錄可能難以找到,可用解釋信或相關機構的無記錄證明補足。
截至2026年9月,IRCC公佈的公民身份證明處理時間為33個月,排隊人數約136,000人,處理時間可能變動。同一加拿大祖輩的後代,包括兄弟姐妹、堂表親及本人子女,均可能符合條件;2025年12月15日之前出生的子女可經由申請人主張,該日期及之後出生的子女則適用另一規則,需申請人在子女出生前在加拿大累計居住至少1,095天。
IRCC表示,Clifford並非真實人物,而是為培訓官員理解新法而虛構的案例,但其家庭結構在美國相當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