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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IRCC:血統入籍證明不強制要求兩份祖先文件,一份即可

發佈日期 2026-10-07來源 CIC News 加拿大移民資訊 ↗簽證政策

加拿大移民、難民和公民部(IRCC)在血統入籍申請中,對每位家庭成員要求提供「一份或多份」文件,並未設定兩份文件的最低門檻。IRCC的指引、文件清單以及其「How to apply」頁面均採用這一表述,IRCC於2026年5月對議會書面提問的答覆也使用同樣措辭。

申請人需要為家族鏈條中的每一個人證明兩件事:親子關係與加拿大公民身份。親子關係指從錨點祖先(即直系血親中離你最近、且其公民身份可被證明的加拿大祖先,部分申請人稱之為G0)逐代向下直至你本人的父母子女關係;公民身份則需證明錨點祖先為加拿大人,且每一代父母在其子女出生時持有加拿大公民身份。錨點祖先作為起點,無需證明其親子關係,只需證明其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

若錨點祖先在加拿大出生,通常一份省或地區出生證明即可滿足要求,因為它記錄了加拿大出生地,在幾乎所有情況下都能確立公民身份。因此一份文件可能已經足夠。若其通過入籍成為加拿大人,入籍證書即可作為證明。

IRCC將文件按證明力分為主要與次要兩個層級。主要文件包括:省或地區出生證明;顯示各代親子關係的他國出生證明;加拿大公民或入籍證書;海外出生登記證書或加拿大公民身份保留證書;在加拿大或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簽發的英國入籍證書;1947年1月1日(紐芬蘭與拉布拉多則為1949年4月1日)前英國臣民身份的證明;以及同一日期前在加拿大的登陸移民身份證明。次要文件包括醫院出生記錄、接生醫生或助產士記錄、洗禮證書或記錄、人口普查記錄、船隻艙單、1952年前記錄入籍公民的《加拿大公報》記錄、婚姻與死亡記錄、移民記錄(含宅地記錄)、軍事記錄與護照等。IRCC稱次要清單並非窮盡式,官員必須評估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相關證據。兩個層級衡量的是證據分量,與文件來源無關,文件仍須由原始簽發機構出具。

若錨點祖先沒有出生證明,可能需要不止一份文件。許多錨點祖先出生在所在省份開始登記出生之前,或從未登記出生。指引要求此類申請人提交其他能顯示親子關係與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文件,且須由原始機構簽發。次要記錄可能留下出生證明本可填補的空白,例如人口普查可將孩子置於與兩名成人同住的家庭中卻不註明關係,洗禮記錄可列出父母卻缺少出生地。IRCC未規定應提交文件的確切數量,指引稱官員在審理過程中可能要求補充信息或證據。

若無法提供官方文件,指引設定兩項條件:書面說明無法提供的原因,並提供曾嘗試獲取的證明,例如與原始機構往來的郵件或信函,或來源機構出具的「無記錄」確認函。缺失、變更或替換的文件還需附解釋信。IRCC表示,若缺少所需文件,可能退回申請。

IRCC在2026年5月對議會的答覆中還提到一項指引中未出現的要求:申請人須提交關於祖先出生的書面說明,儘可能詳細,並附上任何支持性文件。

所有文件還需遵守若干規則:須由創建或保存該記錄的原始機構(如生命統計辦公室、民事登記處或檔案館)簽發,並顯示簽發方;出生證明應索取長表版本,短表常缺少IRCC需要看到的父母姓名;僅由第三方記錄(如家譜網站打印件)支撐的申請不被接受;文件無需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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