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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IRCC新指引:血統入籍申請文件無需公證,但須來自原始發證機構

發佈日期 2026-08-12 來源 CIC News 加拿大移民資訊 ↗ 留學政策

加拿大移民、難民及公民部(IRCC)在近期向加拿大檔案協會(ACA)提交的演示中澄清,血統入籍申請中的文件不強制要求公證,但官員會首先核查文件的來源。該指引於2026年8月12日由CIC News報道,旨在幫助申請人理解如何證明加拿大血統公民身份。

IRCC的演示文稿第9頁以粗體字標明:“文件無需公證”。官員只有在懷疑文件真實性時,才可能要求提供公證副本。IRCC更關注的是文件的來源,即文件應由創建或保管記錄的原始機構出具,例如民事登記處、生命統計辦公室或檔案館。

IRCC將證據分為主要文件和次要文件。主要文件包括加拿大省或地區的出生證明、顯示每代親子關係的他國出生證明、加拿大公民或入籍證書、國外出生登記證書或保留加拿大公民身份證書、在加拿大或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簽發的英國入籍證書,以及1947年1月1日(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為1949年4月1日)之前的英國臣民身份證明。次要文件包括醫院出生記錄、醫生或助產士記錄、洗禮證書、人口普查記錄、加拿大公報記錄、船單、婚姻記錄、死亡記錄、移民記錄(包括宅基地記錄)、軍事記錄和護照。

IRCC強調,次要文件清單並非詳盡無遺,官員必須評估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相關證據。此外,加拿大公報在1952年之前公佈了所有入籍加拿大人的姓名,以及1947年前失去英國臣民身份者的姓名。加拿大圖書館與檔案館保存了1915年至1951年的這些名單,並提供免費在線數據庫。其中1915年至1946年的名單可按姓名搜索,而1947年至1951年的名單則以數字圖像形式存在,需按出版月份和年份搜索。

IRCC根據概率平衡原則決定此類申請。ACA的會議摘要指出,申請人不需提供正式的“無記錄”信函。但IRCC提醒,申請不能僅依賴第三方記錄(如家譜網站打印件),而應從原始機構獲取文件。若文件中的姓名或日期不一致,申請人需提供婚姻證書、改名記錄或書面解釋來彌合差距。

對於中國申請人而言,若計劃通過血統申請加拿大公民身份,應確保每一代祖先的文件均來自原始發證機構,並注意文件來源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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