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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他州立法审计报告建议简化解聘终身教授程序并限制高校自行加码保护
犹他州立法审计长办公室发布《高等教育终身教职人员绩效审计:改进问责的案例》报告,建议州议会考虑“简化”州法律规定的解聘终身教职人员的程序,并进一步考虑禁止公立学院和大学提供超出州法律的终身教职保护。报告同时建议州议会与负责监管该州16所公立院校的州高等教育委员会“考虑要求各院校的正当程序标准不得超过犹他州法典的规定”。
审计长办公室在报告中主张,将终身教职保护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助于更便利地处理“长期表现不佳的教职人员”。该办公室高级审计与运营主管Nick Varney表示,院校有时难以对持续低绩效或违反校规的教职人员问责。报告举例称,韦伯州立大学(Weber State University)未对一名在大学采购卡上累积数千美元个人开支的未具名教职人员进行处分,而是与其达成离职协议,校方同意支付其175,000美元、提供一封由教务长出具的推荐信,并签署禁止校方讨论此事的保密协议。Varney强调,简化解聘终身教职人员指的是“有因”解聘,并非针对其研究方向。
2024年,犹他州由共和党主导的议会通过第438号众议院法案(House Bill 438),强制要求开展可能导致教职人员被解聘的终身教职后评审。此次审计于周二发布,分析内容之一是该州高校是否落实该法。审计长办公室称,其访谈了120多名管理人员、院长和系主任,并审阅了666份终身教授的绩效评审。报告称,仅有八份评审认定教学表现需要改进(因犹他州立大学未遵守HB438,该项统计不含该校);但报告指出,至少有40个案例中,“尽管有教学不佳的证据,教学仍被评为合格,表明绩效评审忽略或未能发现许多教学不佳的情况”。
犹他州立大学校长Brad L. Mortensen在致审计长的信中说,该校已于2026年8月7日更新教师准则,“以建立符合犹他州法典的终身教职后评审程序”。报告还建议,系主任应由大学领导层任命,并就本系表现对领导层负责。
犹他大学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分会主席、犹他校园工人工会教师组织委员会成员Kendall Gerdes在给Inside Higher Ed的邮件中表示,报告的所有主要建议都试图“以牺牲共享治理的民主程序为代价扩大行政层级”,落实这些建议实质上会新增一层管理,并迫使有经验的教师搁置研究、不愿担任领导职务,从而抑制高素质教师来该州任职。
犹他州高等教育系统专员Geoffrey Landward表示,州法律和高等教育委员会政策都包含他认为终身教职所必需的正当程序要素。他说,他未必反对通过法律或委员会政策要求院校不得超出法律规定,但需与议员讨论并看到具体措辞。Landward指出,审计报告承认终身教职有助于学术自由,并表示希望保护正当程序,避免在终身教职和留住教师方面出现任意专断的决定。